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げ坎砍ぁ?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げ靠梢越ǘㄓ善涓涸鹕笈牟糠纸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纳笈ㄏ蓿懈孟钅克诘氐氖〖痘肪潮;げ棵?,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げ棵?,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げ康拿迳笈肪秤跋炱兰畚募?。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げ坑Φ倍允〖痘肪潮;げ棵鸥菸猩笈肪秤跋炱兰畚募男形涸鸺喽剑⒍愿蒙笈形暮蠊械7稍鹑?。
第七条 环境?;げ恐苯由笈肪秤跋炱兰畚募慕ㄉ柘钅康哪柯?、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げ棵派笈肪秤跋炱兰畚募慕ㄉ柘钅康哪柯?,由环境?;げ恐贫ā⒌髡⒎⒉?。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げ棵挪握盏谒奶跫跋率鲈蛱岢龇旨渡笈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げ?。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げ棵鸥涸鹕笈?。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げ棵鸥涸鹕笈?。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げ棵哦愿孟钅康幕肪秤跋炱兰劢崧塾姓榈?,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げ棵派笈?。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のシㄎゼ托形Ψ衷菪泄娑ā返墓娑?,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ぷ芫址⒉嫉摹督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旨渡笈娑ā罚ㄔ一肪潮;ぷ芫至畹?5号)同时废止。